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主体名词理解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2-28 09: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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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主体名词理解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该条中“国家出资企业”这个主体名词应如何定义,《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表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那么在《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否也包含国有参股企业?还是仅指国有独资?请明示该名词指代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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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2-28 09:05:58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当国家出资企业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交易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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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