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2-25 08: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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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规定的“无偿转让”,是否适用于出资人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就所持股权的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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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2-25 08:50:14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适用于出资人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所持股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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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