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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程序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2-04 10: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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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程序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若国有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由对方或第三方回购国有企业所持股权,那么在触发回购条件时,国有企业退出是否仍需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场交易?能否直接要求对方依据投资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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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6-02-04 10:05:47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涉及股权回购的,应要求合作方通过进场方式实施回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晓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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